海关总署文件
署加发〔2009)196号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便利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保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拉动和提升国内消费,拓展海关税源和税基,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结合各地海关和企业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现就进一步推进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便利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要结合本关区实际,认真落实总署此前已发布的内销便利化有关措施,加强宣传,积极主动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及时有效解决内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方便企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帮助企业扩大内销、开拓国内市场。同时,各海关要严格履行把关服务职能,采取风险管理手段,加强内销征税监管力度,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二、考虑到商品结构等合理因素,已允许各海关依据价格水平中的合理因素提出异议,对属于合理原因的,可以调整考核结果。各海关在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时,要尊重企业贸易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审定完税价格。
(一)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申报内销时,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第148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其完税价格。
上述内销货物完税价格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同税号的原则,运用加权平均法作为合理的方法,以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申报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其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内销亦适用上述原则。
(二)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内销完税价格审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内销制成品,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仍然不能确定其完税价格的,海关可运用计算价格方法等作为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其完税价格。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具体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三、各海关要优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监管与服务,缩短办理内销手续的周期。
(一)条件允许的,各海关要设立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审批专门窗口;不能设立专门窗口的,各海关要开放内销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企业的内销申请。
(二)对企业的内销申请,各海关保税监管部门要及时办理核准,需要企业进一步解释说明的,海关要及时与企业进行联系,直接与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人员沟通。
(三)对内销量大的企业,海关可视情派专人跟踪指导办理,规范企业办理海关业务,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四)加强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联系、配合,确保企业内销征税工作规范、有序。
四、各海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的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加快进度,抓紧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评定工作,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便捷通关管理措施,并做好宣传指导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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